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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保荐机构及2名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

  • 作者:weigoer
  • 2023-05-18 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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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2 号

关于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

徐 欣,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查明的事实,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开展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

一是中证券项目组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对华钰矿业开展定期现场检查,中证券在检查报告中未对华钰矿业2017 年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恰当的核查意见。同时,工作底稿中未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的支撑材料,未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结论形成证据支撑。

二是 2018 年 4 月 20 日,中证券项目组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华钰矿业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内部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履行审慎核查程序。

第二,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证券项目组在持续督导期间,未针对销售收入增长及主要客户结构变化进行必要的关注,未对华钰矿业2017 年销售收入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未对主要客户结构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履行进一步核查程序。

中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2.24 条等有关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4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证券及徐欣、宋永新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职责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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