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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股东违规减持且未及时披露被予以监管警示

  • 作者:在路上边看边学
  • 2022-12-09 10: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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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2月8日晚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600190,以下简称锦州港)发布公告表示,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将对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截至2006年7月11日,锦州港股东东方集团持有 256,815,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锦州港总股本的24.33%。此后,东方集团所持股份比例因锦州港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09年3月31 日,锦州港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9.73%;2013年12月19日,锦州港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5.39%;2022年5月13日、5月 24日,东方集团先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330,000 股、13,50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14.70%。东方集团持股比例累计减少9.63%,其中被动稀释比例8.94%,主动减持比例 0.69%,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但其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9月24日才披露。

东方集团作为锦州港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锦州港股份,逾期约4个月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东方集团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锦州港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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