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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开放再下一城,第6家外资行获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资质

  • 作者:静思明天
  • 2018-07-12 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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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花瓣美素

  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再下一城,昨日,德银获得了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承销资质,这是第6家外资行的中国区主体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

  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依据市场评价结果,经报央行备案同意,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德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这意味着,德银可以在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债券市场承销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融资工具。

  券商中国记者查阅交易商协会官网发现,这是第6家外资行的中国区主体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在此之前,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的中国区主体自2011年起已先后获得该类承销资质。

  北京一负责债券业务的外资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当前外资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熊猫债是他们的主要业务目标。增加外资行参与银行间债市承销,利于发挥他们的境外客户资源,吸引更多的境外企业到中国债券市场发债,拓展熊猫债的发行人范围。

  截至2017年底,累计共有32家境外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864亿元熊猫债,发行954亿元,存量763亿元。

  进一步扩大债市对外开放仍是下一步债市发展的重点,近日,就完善熊猫债发行制度安排以及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市方面,央行均表态,要完善配套制度、放松业务限制,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已有6家外资行获中债承销资质

  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依据市场评价结果,经报央行备案同意,德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成为第6家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质的外资银行。

  德银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司马维(Werner Steinmueller)表示:“我们很高兴取得这一资格。德银是为数不多的,配备了全套资本市场服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新的资格进一步巩固了这一地位。能够协助离岸、在岸客户在国内一级市场发行债券,是我们在全球第三大固定收益市场业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发展在中国的业务平台,在这一关键市场为客户不断开拓新的产品及服务。”

  据了解,除获得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资质外,德银目前还已具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商、债券通报价行资质,以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业务资格。

  德银方面表示,寻求通过境内市场为其在华业务融资的国际企业客户日益看重熊猫债市场。2017 年,央行发布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明确除汇至境外使用,熊猫债融得资金也可用于境内子公司资金需要。

  德银中国区总经理、德银中国董事长高峰认为:“伴随监管机构的一系列开放发展举措,国内债券市场对力求发展其中国业务的国际企业,以及走出去的中资企业而言,,更加意义非凡。取得这一资格后,德银中国将为境内境外客户落地全球领先的承销专业能力,不断引入高质量的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继续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多样化和国际化发展。”

  北京一负责债券业务的外资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当前外资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熊猫债是他们的主要业务目标。目前熊猫债的发债主体仍以中资背景的境外企业为主,以及部分主权类机构,增加外资行参与银行间债市承销,利于发挥他们的境外客户资源,吸引更多的境外企业到中国债券市场发债,拓展熊猫债的发行人范围。

  截至2017年底,累计共有32家境外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注册2864亿元熊猫债,发行954亿元,存量763亿元。  外资行承销资质升级,两家获主承资质

  在交易商协会的承销商分层管理体系中,承销商被分为两大类:主承销商和承销商,主承销商又进一步被分为A类和B类。

  尽管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资质自2011年起就向外资机构放开,但去年以前,获得债券承销资质的外资行只有承销商资格,并无主承销商资格。对境内金融机构来说,有承销商资格的多是城商行和财务公司。

  这种安排一方面排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一贯的稳步、循序渐进的原则;另一方面,交易商协会对于金融机构申请何种承销商资格也有统一明确的市场评价规则。

  2017年6月,交易商协会放开外资行申请B类主承销商资格的申请。根据今年4月交易商协会更新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名单显示,汇丰和渣打已获得B类主承销商资格,目前,包括德银在内的其它4家外资行均为承销商资格。

  不过,由于汇丰和渣打是最早的两个获得承销商资格的外资行,所以其率先升级为B类主承资格也在情理之中。

  对外资行来说,B类主承与承销商资格有何不同?上述外资行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目前,对外资行来说,主要是按照债券类型进行区分。如果是承销熊猫债,拥有B类主承资格的外资行可联合一个拥有A类主承资格的境内银行联合主承;但如果是承销境内企业的债券,即便该外资行拥有B类主承资格,也只能担任承销商而不是主承。

  “目前,如果是承销境内企业的债券,6家外资行都是在一个起跑线上,只能作承销商,而不是主承销商。”上述外资行人士说。

  交易商协会的公告也显示,获得B类主承销商资格的外资行,主承销业务范围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此外,为加强业务规范,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该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承销业务。联合开展业务满一年后,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商业务。

  该人士还补充道,对拥有主承销资质的境内金融机构来说,A类资格与B类资格的主要区别在于机构所在的区域。“B类主承机构主要都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作为主承一般只能承销本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且也须联合一家A类主承一起做。A类主承机构则都是全国性的金融机构。”

  截至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中,主承销商共54家,承销商共72家。主承销商中,A类主承40家,B类主承14家。  熊猫债发行配套制度将完善

  进一步扩大债市对外开放仍是下一步债市发展的重点。债市开放主要包括鼓励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市发行熊猫债以及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市。

  在完善熊猫债发行制度安排方面,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近日就公开表示,相关部门即将发布以下四方面政策规则:

1、简化债券发行管理

2、强化发行主体信息披露

3、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4、完善熊猫债发行配套制度

  “为完善熊猫债发行的配套制度,我们会确定适当的会计准则要求,扩大认可的审计机构的范畴,支持国际评级机构参与评级。另外通过熊猫债在中国大陆所发行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发行者可以自主决定是用在中国境内或者是调到境外去使用。”潘功胜说。

  在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市方面,潘功胜透露,将从以下三方面放松业务限制,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一、全面放开回购及衍生品交易

  即将放开所有通过“债券通”和直接入市的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和衍生品交易。

二、税收安排

  明确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市的税收安排。

三、进一步丰富投资渠道

  积极拓展与其他境外基础设施及托管银行等中介的合作。扩充报价商队伍的规模,在现有24家报价商基础上新增10家;大幅下调交易平台费用,手续费降幅达50%左右;积极推进与其他国际主流电子交易平台的合作准备工作。  熊猫债发行大事记:

  2005年,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境外发行主体;

  2013年,德国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注册50亿元人民币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为首家注册熊猫债的非金融企业;

  2015年,汇丰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香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这是国际性商业银行首次在境内发行债券;

  2015年,加拿大BC省60亿元人民币债券注册,成为首个在银行间市场注册熊猫债的外国政府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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