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生晓梦迷胡蝶
【北汽蓝谷(600733)、股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汽蓝谷公司),股票代码:600733,股票曾简称前锋股份,【SST前锋(600733)、股吧】——SST前锋发布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实施公告,经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锋股份’)”变更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37投资者胜诉
据报道,北汽蓝谷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7名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近日,公司还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杨雪香1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1,096,186.00元。
北汽蓝谷公司的前身前锋股份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在重大诉讼方面,证监会认为相关诉讼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到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但其未依法披露。而在违规担保方面,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关联方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证监会认为相关担保金额大,且属重大关联担保,依法应履行临时及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8月27日晚间发布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七)》。截止当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71起,涉案金额共76377015.86元。但上述索赔纠纷目前还没有解决或提及。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的相关披露,截止半年报发布日,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均未收到法院判决书。本公司无法根据现有情况判断该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故未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而根据最新的判决结果,上述案件大约会给公司带来大约三千万元的赔偿金额。
司名称变更不影响索赔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即便上市公司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法院一般也仅对时间段及计算方法做统一认定,并不会详细区分不同虚假行为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而最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汽蓝谷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不同类型的区分,并且针对不同时间段公司实施的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判决赔付比例标准认定。
虽然“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证券简称已由“SST前锋”、“【S蓝谷(600733)、股吧】”变更为“北汽蓝谷”,但根据北汽蓝谷公司最近发布的公告《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八)》显示,更名后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此次已提起诉讼的股民赔偿损失合计18,877,149.79元。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地址和名称发生变更,对于投资者诉讼索赔不存在任何影响。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的专业律师认为,依据最新的判决书,共有两部分投资者可以索赔,第一段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北汽蓝谷且该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第二段可索赔范围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买入北汽蓝谷且该期间内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这两个时间段存在很大部分的重合,若有同时符合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本报合作的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律师提醒,针对北汽蓝谷公司的索赔诉讼时效目前已不足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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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生晓梦迷胡蝶
北汽蓝谷投资者一审胜诉 37分判决书获赔近1900万元
【北汽蓝谷(600733)、股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汽蓝谷公司),股票代码:600733,股票曾简称前锋股份,【SST前锋(600733)、股吧】——SST前锋发布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实施公告,经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名称由“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锋股份’)”变更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37投资者胜诉
据报道,北汽蓝谷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37名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近日,公司还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杨雪香1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1,096,186.00元。
北汽蓝谷公司的前身前锋股份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在重大诉讼方面,证监会认为相关诉讼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比例高,依法应当认定为重大诉讼,应当在诉讼产生之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布诉讼进展情况,并在2010到2014年年度报告中依法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但其未依法披露。而在违规担保方面,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前锋股份子公司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定期存单为关联方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共计22笔担保,证监会认为相关担保金额大,且属重大关联担保,依法应履行临时及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但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构成未按规定披露和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8月27日晚间发布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七)》。截止当日,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共71起,涉案金额共76377015.86元。但上述索赔纠纷目前还没有解决或提及。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报中的相关披露,截止半年报发布日,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均未收到法院判决书。本公司无法根据现有情况判断该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故未计提相关的预计负债。而根据最新的判决结果,上述案件大约会给公司带来大约三千万元的赔偿金额。
司名称变更不影响索赔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即便上市公司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法院一般也仅对时间段及计算方法做统一认定,并不会详细区分不同虚假行为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而最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汽蓝谷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不同类型的区分,并且针对不同时间段公司实施的不同虚假陈述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判决赔付比例标准认定。
虽然“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证券简称已由“SST前锋”、“【S蓝谷(600733)、股吧】”变更为“北汽蓝谷”,但根据北汽蓝谷公司最近发布的公告《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八)》显示,更名后的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7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此次已提起诉讼的股民赔偿损失合计18,877,149.79元。由此可见,该公司的地址和名称发生变更,对于投资者诉讼索赔不存在任何影响。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部的专业律师认为,依据最新的判决书,共有两部分投资者可以索赔,第一段可索赔的投资者范围为2011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北汽蓝谷且该期间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第二段可索赔范围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买入北汽蓝谷且该期间内未全部抛售的投资者。这两个时间段存在很大部分的重合,若有同时符合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本报合作的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律师提醒,针对北汽蓝谷公司的索赔诉讼时效目前已不足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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