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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

  • 作者:我心牡丹
  • 2019-01-22 17: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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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存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展期,以及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增量做出补充规定。针对两种情形的补充规定明显是弱化了去年3月份执行的修订办法中有关约束条款,有利于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此次补充通知涉及两种情形:其一是对确需延期以纾解其用风险的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其二是对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前述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两种情形都需要交易所会员单位严格评估并向交易所提供报告,其目的在于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实现股票质押回购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轨道上。
应该说,股票质押式回购既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形式,需要发展和支持,也要正视其中的风险,给予适当规范、引导和约束。针对这一融资形式的管理规则不断修订,是监管与时俱进的做法,也是监管层对其风险认识的逐步提升的结果。
自2013年5月份券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后,市场份额迅速增长,迅速超过银行和托,已成为股票质押最大出资方。数据显示,深沪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在2013年至2015年规模增长平稳,2016年起增速加快,2018年初达到峰值。这不仅因为股票质押业务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而且还款灵活,融资成本低。因此,这一方式成为上市公司股东青睐的融资选择也是可以理解的。
特别是,从股票质押回购主体,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质押市值占质押总市值的比例达到82.4%,超过8成的融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实体经济用途。股票质押回购融资平均利率为6.5%,在民营企业可选择的融资途径中成本相对不高,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缓解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融资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这一融资形式值得肯定的重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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