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舟子
告日期:2018-10-1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002812)、股吧】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审被告、反诉告。 本诉涉案金额:人民币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 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反诉涉案金额:租金收益180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60055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或“被上诉人”)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上诉人”)物业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803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1、临2018-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2民初803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物业公司依据《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要求开发公司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建筑面积、缴费时间等,本院确定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物业公司《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项下的物业费为11427446.45元。开发公司逾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其要求确认《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无效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开发公司同意以上委托管理物业在管理期限内,物业公司可以经营,其中若有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开发公司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九龙山庄园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九层员工宿舍楼及民工临时用房8幢的租金收益18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1427446.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427446.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5823元,由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89元,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93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64900元,由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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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保险行业早盘小幅低开收出中阴线,近1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8.03亿元
周二超级高铁概念早盘低开0.12%收盘涨幅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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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5:海航创新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PDF
告日期:2018-10-1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002812)、股吧】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审被告、反诉告。
本诉涉案金额:人民币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
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反诉涉案金额:租金收益1800万元。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600555)、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2018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或“被上诉人”)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上诉人”)物业合同纠纷案【(2018)浙0482民初803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8-031、临2018-04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482民初803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物业公司依据《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要求开发公司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约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建筑面积、缴费时间等,本院确定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物业公司《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项下的物业费为11427446.45元。开发公司逾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公司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开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签订《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其要求确认《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无效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的“开发公司同意以上委托管理物业在管理期限内,物业公司可以经营,其中若有收入归物业公司所有”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开发公司请求物业公司支付九龙山庄园面积为28759.04平方米九层员工宿舍楼及民工临时用房8幢的租金收益180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1427446.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427446.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5823元,由告(反诉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889元,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93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64900元,由被告(反诉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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