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战士的侍从
告日期:2018-08-24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600332)、股吧】 编号:2018-07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诉人(审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审被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审第三人:本公司合营企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结果及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是否对本公司产生影响:否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及王老吉药业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二审【(2016)粤73民终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编号为“2016-052”的公告,内容提及: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诉广药集团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请求:(1)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的违约行为给告同兴药业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85,279.81元;(2)被告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3)被告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4)被告广药集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9月,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同兴药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负担。 1、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审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仪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黄竹坑业兴街11号南汇广场A座1205室 被上诉人(审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广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31号 审第三人: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容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号第17层 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流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98室 2、诉讼请求 同兴药业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2、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件目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990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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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2:白云山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PDF
告日期:2018-08-24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600332)、股吧】 编号:2018-07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诉人(审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审被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审第三人:本公司合营企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结果及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是否对本公司产生影响:否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各持有王老吉药业48.0465%的股权。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及王老吉药业于近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王老吉”商标法律纠纷的二审【(2016)粤73民终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编号为“2016-052”的公告,内容提及: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诉广药集团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荔湾区法院”),请求:(1)被告广药集团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的违约行为给告同兴药业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85,279.81元;(2)被告广药集团立即停止许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之违约行为;(3)被告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4)被告广药集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9月,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同兴药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负担。
1、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审告):同兴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仪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黄竹坑业兴街11号南汇广场A座1205室
被上诉人(审被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广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二路831号
审第三人: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丽容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号第17层
审第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流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498室
2、诉讼请求
同兴药业上诉请求:1、撤销(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2、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二、二审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26元,由同兴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件目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73民终990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
[] [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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