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丨ST荣华公布,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
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填报期间,未能准确、完整的向荣华实业报送关联人名单,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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