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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业绩预告误导?——罗顿发展(600209)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条件分析

  • 作者:彩虹梦
  • 2022-05-20 12: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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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冠能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律协证券委主任

2022年1月28日晚,罗顿发展(600209)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年度营业收入约 15,200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 13,820 万元。

若罗顿发展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其将得以保壳成功,避免退市的厄运。显然,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毕竟,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仅有0.65 亿元,第四季度的单季业绩就超过前三季度,并且还可以得以成功避免退市。

然而,不幸的是,这样的业绩终究让人起疑,果不其然,上交所当天就发出了问询函,并对其作出监管工作函。罗顿发展一再延期回复,上交所又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其尽快回复问询。

4月14日晚间,罗顿发展终于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及《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更正后,预计 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7,200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 6,600 万元。

4月28日晚间,罗顿发展发布2021年年报,同时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拟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上交所决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5月18日,罗顿发展发布《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及《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正式收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将于5月25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预计最后的交易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自4月15日起,罗顿发展的股票连续跌停,至今仍未开板。恐慌之下,挤兑和踩踏难免出现,只有极少的投资者成功出逃。不难预见,进入退市整理期之后,仍将有多个跌停等待着他们。用血亏来形容罗顿发展的股民们,应该也不为过。

血亏之下,股民们都想着找上市公司追回损失。最大的抓手应该就属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了,该预告强烈误导了投资者,投资者误以为罗顿发展得以保壳成功并买入股票所遭受的损失,罗顿发展应当赔偿。特别是在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前置程序之后,法院应该是可以立案受理的。只是,罗顿发展是4月14日收市后(视同4月15日,下同)发布的更正公告,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1月29日至4月14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4月14日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符合索赔条件,网络上大多持这类意见,但这类投资者应该不多。

笔者团队近日接受了上百位投资者关于罗顿发展索赔的咨询,在沟通过程中,笔者发现,除上述业绩预告存在误导外,罗顿发展在去年就涉嫌存在遗漏重大合同、误导性陈述、遗漏重大关联交易等其他虚假陈述行为。为此,笔者将自己的观点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经笔者研究,罗顿发展可能存在以下几项虚假陈述事实

一、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2年1月29日,罗顿发展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年度营业收入约15,2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13,820万元。

经上交所问询并对其作出监管工作函,4月15日,罗顿发展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更正后,预计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7,200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约6,600万元。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年审过程中,针对重要推广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的方式咨询相关专家,并严格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后,公司发现该业务在实质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的认定要求,因此将相关收入改按净额法核算,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确认。对此,将造成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与原披露的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差异。”

此外,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前后营业收入不足 1 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已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更正后的业绩预告财务数据,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均已低于1亿元,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前后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综上,罗顿发展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业绩预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与更正后出现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其未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将本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推广服务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预告业绩存在虚增,且虚增后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明显具有规避终止上市条件进行保壳的嫌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收入确认方法是不同的,就其与腾讯的合作收入,罗顿发展应按净额法而非总额法确认收入,说明其仅是该业务的代理人,仅能按照其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定,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因此,罗顿发展业绩预告中所选用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明显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原告以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预测性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罗顿发展发布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所依据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并且具有明显误导性,使投资者误以为公司2021年扣除非主营业务收入已超过1亿元从而可以避免终止上市,从而诱导投资者买入股票。该行为构成误导性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1月29日,更正日为2022年4月15日。自2022年1月29日至4月14日期间买入罗顿股票,并在4月14日收市后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二、罗顿发展未及时披露OCA的合同构成重大遗漏,未如实披露与腾讯的合作协议及与OCA的合同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1年11月19日,罗顿发展发布《关于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公司拟与腾讯签订服务费用共计2.5亿元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 年 9 月 30 日。根据该协议内容,其在亚洲电竞推广上获得 Olympic Council of Asi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OCA”)正式授权,同时腾讯有意与OCA进行合作。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支付合作服务费总额的50%;在本协议生效后且腾讯收到OCA关于腾讯成为OCA战略合作伙伴身份的正式确认函件且双方确认正式公布腾讯OCA战略合作伙伴身份的时间后,支付合作服务费用的30%;合同生效后一个自然年后支付合作服务费的20%。并称“本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同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罗顿签订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要求其补充说明推广腾讯电竞产品的具体业务模式,并结合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0.65亿元且净利为负的情况,充分、及时地揭示存在的退市风险。

2021年12月2日,罗顿发展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罗顿签订合作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并披露“罗顿与Olympic Council of Asia(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OCA”)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长期合作协议,罗顿将有权代表OCA推进相关合作方在数字体育方向研发、技术研究和赛事等领域的合作,OCA作为权威的国际组织在行业内拥有绝对的公力,本次授权长期稳定有效”,但并未披露其与OCA所签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有关费用结算的约定。

但根据罗顿发展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22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控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公告文件,可以得知以下事实(1)OCA与罗顿发展于2021年9月签署了合作协议;(2)罗顿发展与腾讯于2021年11月签署了《合作协议》及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罗顿发展并未披露);(3)罗顿发展与若干签约商于2021年11月签订相关服务协议;(4)腾讯于2021年11月向罗顿发展支付人民币1. 25亿元;(5)罗顿发展于2021年11-12月向若干签约商支付共计人民币0. 71亿元;(6)罗顿发展预计上述交易的净额收入约7,500万元(含税),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2021年11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分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营业收入1,538,146.02元。罗顿发展将因上述交易所收款项(不含税)扣除已支付款项(不含税)以及确认的收入金额后的余额47,485,111.42元列示于其他应付款项目。

根据上述内容,并结合前述第一项内容的分析,笔者认为,罗顿发展与OCA于2021年9月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其与若干签约商于2021年11月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是其与腾讯签署合作协议的重要基础,也是认定该业务应适用净额法而非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重要依据,无疑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证券法》第80条第2款,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再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其应于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罗顿发展未及时披露其与OCA的合作协议及其与若干签约商于2021年11月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可能还包括其与腾讯签署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涉嫌重大遗漏。具体而言,罗顿发展与OCA于2021年9月签署的合作协议,其未能在签署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该重大合同,属于重大遗漏,实施日为2021年9月,至迟为10月11日(假定最晚于9月30日签署协议,其至迟应于10月8日披露,次一交易日即10月11日为实施日)。

此外,2021年11月19日,罗顿发展发布《关于拟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但其仅披露与腾讯的合作协议,而不披露与OCA的主要内容、与若干签约商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以及与腾讯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特别是未披露其与OCA及签约商之间的具体支付安排,存在诱导投资者误以为罗顿发展属于该笔业务的主要责任人、应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之嫌疑,构成误导性陈述。故2021年11月19日应为误导性陈述实施日。

至于上述行为的揭露日/更正日,笔者认为应为 2022年4月15日,该日,罗顿发展披露了《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公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首次更正其与腾讯相关收入改按净额法核算,并披露了公司、OCA、腾讯三方之间的具体支付安排,包括其应自授权开始年度起每年12月31日前向OCA支付授权费用的20%。据此,笔者认为,罗顿发展与腾讯、OCA合作的真实情况至此才得到基本揭露。

 综上,笔者认为自2021年9月(或至迟在10月1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买入罗顿发展股票,并自4月14日收市后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亦应符合索赔条件。

 

三、罗顿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罗顿发展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其在报告期内发生一笔29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亚电数智体育(海南)有限公司,性质为销售费用-赛事商业开发权费。

经查,亚电数智体育(海南)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0日,罗顿发展间接持有其19.898%的股权,故该笔关联交易至早发生于2021年8月10日。结合其2021年三季报并未披露大额交易数据,该笔交易大概率发生在2021年四季度(很可能是与腾讯、OCA的合作业务相关)。

然而,上述关联交易并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根据其公司章程117条,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年度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不用过股东大会并不表示其不用过董事会、不用披露。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而罗顿发展2020年度的净资产为4.01亿元,其绝对值的0.5%为200万元。故上述关联交易已远远超过披露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罗顿发展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笔者初步认定其实施日为2021年四季度期间,更正日为2022年4月29日,在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在4月29日收市后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四、基准日及基准价尚未确定,尚无法确定投资者损失

关于投资者损失,主要是指投资差额损失。根据司法解释,其计算方法为

(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由于目前绝大部分投资者的持股仍未卖出,而且在更正日以后交易量极小,暂时无法确定基准日。根据司法解释,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故目前尚须等进入退市整理期后才能确定基准日,并根据投资者的卖出或持股期间来确定投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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