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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都: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作者:财经聚焦
  • 2020-05-27 1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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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都: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5月27日丨*ST美都公布,公司于2020 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595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5月27日,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5月28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此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

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四、前期公司披露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10亿元违规担保事项,我部已就相关事项发出工作函,要求公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期限,尽快完成整改,目前公司整改工作尚未完成。同时,我部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发出问询函,但公司未能按期回复。鉴于公司当前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相关方应尽早明确上述事项后续安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8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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