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槃110000
公告日期:2018-07-0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134号 致: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鹿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8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8,355,4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1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7,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点击查看原文] [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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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4:*ST保千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07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134号
致: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23号汉京国际大厦1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鹿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8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8,355,4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1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2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7,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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