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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销私募基金个人也收罚单!继多家券商分支机构因此遭罚后,这家分公司负责人也被监管追责。
7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决定书,将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前负责人赵淦鸿列为不适当人选,因是其在任职期间组织员工违规代销未经公司审批的私募基金。此前在4月,该分公司就曾因此事收到监管警示函。
组织员工飞单遭连罚
经,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上事实有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件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赵淦鸿(身份证号:44190019710109547X)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今年4月19日,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就曾因此事,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天眼显示,在2018年12月29日,该分公司法人已由“赵淦鸿”变更为“纪龙鸿”。多家券商分支机构触线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金融产品尽职调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但事实上,近年来证券公司在私募代销领域的违规案例屡见不鲜,仅今年以来,就有至少4家券商分支机构因私募产品违规代销,被监管出具了罚单。除前述东莞证券案例外:
2月27日,大通证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内控不完善等问题,被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其中问题之一是部分员工私自推介或销售非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4月1日,广东证监局对银河证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该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银河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且该营业部在发现员工私自推介金融产品,并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监管报告。
4月2日,中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营业部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因是部分员工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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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券商分公司老总摊上事儿了!组织员工违规代销私募基金 处罚来了 2年不得高管任职
违规代销私募基金个人也收罚单!继多家券商分支机构因此遭罚后,这家分公司负责人也被监管追责。
7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决定书,将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前负责人赵淦鸿列为不适当人选,因是其在任职期间组织员工违规代销未经公司审批的私募基金。此前在4月,该分公司就曾因此事收到监管警示函。
组织员工飞单遭连罚
经,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上事实有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事件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赵淦鸿(身份证号:44190019710109547X)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今年4月19日,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就曾因此事,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天眼显示,在2018年12月29日,该分公司法人已由“赵淦鸿”变更为“纪龙鸿”。多家券商分支机构触线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金融产品尽职调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但事实上,近年来证券公司在私募代销领域的违规案例屡见不鲜,仅今年以来,就有至少4家券商分支机构因私募产品违规代销,被监管出具了罚单。除前述东莞证券案例外:
2月27日,大通证券抚顺新华大街证券营业部因内控不完善等问题,被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其中问题之一是部分员工私自推介或销售非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4月1日,广东证监局对银河证券东莞东城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该营业部存在员工私下为私募基金介绍私募基金购买人,私自推介非银河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且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且该营业部在发现员工私自推介金融产品,并引发投资者投诉维权后,未及时向监管报告。
4月2日,中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营业部收到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因是部分员工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擅自销售非中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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