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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券分公司前员工”飞单“遭罚,中一年来第二例,飞单违规因何层出不穷

  • 作者:魏赦嚒
  • 2020-04-01 22: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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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上海,记者 黄一灵)讯,中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因“飞单&34;,即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被出具监管警示函。

3月23日,上海证监局发布通知通告称,经,发现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杨慧媚向客户推荐非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获悉,目前,杨慧媚在中证协的登记状态为离职注销,离职登记日期是2018年6月1日。

中证券分公司前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杨慧媚的上述行为主要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息。

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另外,《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从处罚结果来,杨慧媚推荐的销售非中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大概率不是中证券与合作机构签订代销协议后发行的产品,即非正规销售范围的产品,因此可推断为“飞单”产品。

中证券上海分公司作为中证券分支机构,是不能擅自代销金融产品,而杨慧媚却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这一行为明显不在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不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飞单”处罚层出不穷

近年来,监管持续打券商代销“飞单”行为,相关处罚已有多例。“飞单”是指个别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私自销售非所任职机构批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2019年4月,中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擅自销售非中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孙涛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7月,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同年8月,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该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2月,国泰君安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因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监管之所以打“飞单”,是因为飞单产品风险极大,在金融产品无法兑付频发的当下,投资者购买飞单产品很有可能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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