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小卒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飞利股票代码 300287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杨振华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曹忻军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陈洪顺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王守言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息外,上述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目录......2第一节 释义......3第二节 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6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第七节 备查文件......1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公司、飞利、上市公司 指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息披露义务人 1杨振华 姓名 杨振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40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息披露义务人 2曹忻军 姓名 曹忻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1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三)息披露义务人 3陈洪顺 姓名 陈洪顺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541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四)息披露义务人 4王守言 姓名 王守言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80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是一致行动人。 三、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与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294 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 1295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杨振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流拍的股份以流拍价抵偿债务。 2、息披露义务人曹忻军先生减持股票为偿还债务。 3、杨振华先生于 2017 年 5 月-11 月期间通过股票质押业务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司股票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银河证券采取司法手段回收债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处置该部分质押的股份。 二、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因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被冻结,且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除上述事项外,不排除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飞利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股数量为 259,555,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后,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有飞利股份178,246,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2%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数量为 81,309,665 股,变动比例为 5.67%,详情如下表《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所示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 息披露义务人 合计 息披露 股权 合计持股 持股 义务人持 登记日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数量(股) 比例 股数量变 (%) 动原因 2021.10.19 154,515,184 55,527,600 41,911,225 7,601,944 259,555,953 18.08 — 2021.11.11 114,764,309 55,527,600 41,911,225 7,601,944 219,805,078 15.31 司法拍卖 2022.01.17 114,764,309 41,881,910 41,911,225 7,601,944 206,159,388 14.36 集中竞价 2022.01.18 86,851,209 41,881,910 41,911,225 7,601,944 178,246,288 12.42 司法拍卖 三、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下 姓名 持股数 限售股份(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质押股份数量 冻结股份数量 杨振华 86,851,209 62,351,209 24,500,000 49,560,000 86,851,209 曹忻军 41,881,910 41,645,700 236,210 0 41,881,910 陈洪顺 41,911,225 31,433,419 10,477,806 0 41,656,885 王守言 7,601,944 0 7,601,944 0 7,601,944 合计 178,246,288 135,430,328 42,815,960 49,560,000 177,991,948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买卖飞利股票的情形,详情如下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 备注 (元) (股) 总股本比例 杨振华 集中竞价 2021.8 5.47 4,488,300 0.31% 公告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 王守言 集中竞价 2021.9 4.85 7,590,443 0.53% 公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 曹忻军 集中竞价 2022.1 6.91 13,645,690 0.95% 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 合计 -- -- 25,724,433 1.79% 上述公告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息。 二、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飞利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李婷 3、联系电话010-62053775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日期2022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称 公司 所在地股票简称 飞利 股票代码 300287息披露义 杨振华、曹忻军 息 披 露务人姓名 陈洪顺、王守言 义 务 人 注 册地拥有权益的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无 一 致 有☑ 无 □化 □ 行动人息披露义 息 披 露务人是否为 义 务 人 是上市公司第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是☑ 否□一大股东 公 司 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权益变动方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被司法拍卖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259,555,953股 (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占上市公司 年 10 月 21 日)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18.08%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息披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露义务人拥 合计减持股份数量 81,309,665 股 变动比例 5.67% (此变动比例有权益的股 为息披露义务人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 2021 年 10 月份数量及变 21 日至今的持股变动比例。)动比例 合计持股数量 178,246,288 股 持股比例12.42%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 是☑ 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是□ 否☑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得批准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附表《简式权益变动书》的签署页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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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身份证概念逆势走强,概念龙头股任子行涨幅20.0%领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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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飞利
股票代码 300287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杨振华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曹忻军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陈洪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王守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息外,上述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录......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10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公司、飞利、上市公司 指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息披露义务人 1杨振华
姓名 杨振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40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息披露义务人 2曹忻军
姓名 曹忻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1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三)息披露义务人 3陈洪顺
姓名 陈洪顺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541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四)息披露义务人 4王守言
姓名 王守言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80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是一致行动人。
三、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与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294 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 1295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就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杨振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平安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流拍的股份以流拍价抵偿债务。
2、息披露义务人曹忻军先生减持股票为偿还债务。
3、杨振华先生于 2017 年 5 月-11 月期间通过股票质押业务将其持有的部分本公
司股票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银河证券采取司法手段回收债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处置该部分质押的股份。
二、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因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被冻结,且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除上述事项外,不排除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飞利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2021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息披露
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股数量为 259,555,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后,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有飞利股份178,246,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2%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数量为 81,309,665 股,变动比例为 5.67%,详情如
下表《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所示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
息披露义务人 合计 息披露
股权 合计持股 持股 义务人持
登记日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数量(股) 比例 股数量变
(%) 动原因
2021.10.19 154,515,184 55,527,600 41,911,225 7,601,944 259,555,953 18.08 —
2021.11.11 114,764,309 55,527,600 41,911,225 7,601,944 219,805,078 15.31 司法拍卖
2022.01.17 114,764,309 41,881,910 41,911,225 7,601,944 206,159,388 14.36 集中竞价
2022.01.18 86,851,209 41,881,910 41,911,225 7,601,944 178,246,288 12.42 司法拍卖
三、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下
姓名 持股数 限售股份(股) 无限售流通股份 质押股份数量 冻结股份数量
杨振华 86,851,209 62,351,209 24,500,000 49,560,000 86,851,209
曹忻军 41,881,910 41,645,700 236,210 0 41,881,910
陈洪顺 41,911,225 31,433,419 10,477,806 0 41,656,885
王守言 7,601,944 0 7,601,944 0 7,601,944
合计 178,246,288 135,430,328 42,815,960 49,560,000 177,991,948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买卖飞利股票的情形,详情如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 备注
(元) (股) 总股本比例
杨振华 集中竞价 2021.8 5.47 4,488,300 0.31% 公告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披露
王守言 集中竞价 2021.9 4.85 7,590,443 0.53% 公告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披露
曹忻军 集中竞价 2022.1 6.91 13,645,690 0.95% 公告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
合计 -- -- 25,724,433 1.79% 上述公告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息。
二、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飞利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李婷
3、联系电话010-62053775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大厦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日期2022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北京飞利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 股票代码 300287
息披露义 杨振华、曹忻军 息 披 露
务人姓名 陈洪顺、王守言 义 务 人 注
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减少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 无 一 致 有☑ 无 □
化 □ 行动人
息披露义 息 披 露
务人是否为 义 务 人 是
上市公司第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是☑ 否□
一大股东 公 司 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权益变动方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被司法拍卖
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259,555,953股 (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
占上市公司 年 10 月 21 日)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18.08%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息披 股票种类 流通 A 股
露义务人拥 合计减持股份数量 81,309,665 股 变动比例 5.67% (此变动比例
有权益的股 为息披露义务人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 2021 年 10 月
份数量及变 21 日至今的持股变动比例。)
动比例 合计持股数量 178,246,288 股 持股比例12.42%
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附表《简式权益变动书》的签署页
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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