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ald123
股票只发不退一直是股市饱受诟病的顽疾,而现在这种局面正在改变!st 博元退市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成就,它也成为中国股市上第一家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退市的企业。
重视监管、减少干预这是未来的大趋势,作为证监会来说,证券监管是其最主要的工作,证监会党委以及证监会主席反复强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实际上,不管是现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还是前任肖钢,都是将监管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都在强调办案的效率,强调啃硬骨头,应该说这样的勇气实在难能可贵,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即便政策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压力,顶风作案的例子依然不在少数。猴年伊始,湖北《长江商报》于2月15日在一则报道中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根据该报记者的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在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讯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而海联讯之所以遭到“重罚”,是因为该公司在情节上涉嫌欺诈上市,这种“重罚”实际上也是一种“从轻发落”。
从上述数据中,人们不难找到“肖钢时代”证监会在加强监管问题上事倍功半的原因所在了。面对企业财务造假,在总计受罚的35家公司中,有32家公司的处罚不超过60万元,这又如何起到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呢?就算证监会再怎么加大监管力度,查处更多的上市公司,这种处罚也只是一种挠痒痒而已。
而处罚之所以不超过60万元,这是因为目前《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就是60万元。即便证监会实施顶格处罚,60万元也是上限。这就是多达32家公司的处罚不超过60万元的原因所在。
目前中国采用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生效的,《证券法》出台的背景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距离今天已经快20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证券行业新环境,重新修订完善很有必要。
另外,除了《证券法》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比如,面对欺诈上市,《证券法》规定的处罚就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规定的处罚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面对这样的规定,证监会再怎么“依法监管”,那其实都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包庇与纵容,又如何能够达到惩治欺诈上市行为的目的呢?
又如,在4月22日证监会公布的对6宗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中,针对康华农业、步森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一案,证监会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的处罚是警告或并处以3万元到5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大概只能权当是大佬们输了一局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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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123
上市公司恶意造假会怎样?真相令人大跌眼镜!
股票只发不退一直是股市饱受诟病的顽疾,而现在这种局面正在改变!st 博元退市是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成就,它也成为中国股市上第一家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退市的企业。
重视监管、减少干预这是未来的大趋势,作为证监会来说,证券监管是其最主要的工作,证监会党委以及证监会主席反复强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实际上,不管是现任证监会主席的刘士余还是前任肖钢,都是将监管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都在强调办案的效率,强调啃硬骨头,应该说这样的勇气实在难能可贵,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即便政策方面始终保持着高压力,顶风作案的例子依然不在少数。猴年伊始,湖北《长江商报》于2月15日在一则报道中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根据该报记者的梳理,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42张,处罚决定书中有35家上市公司牵涉财务造假。
而在35家涉事上市公司中,证监会对其中32家公司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除开2家主要责任在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仅海联讯一家公司受到“重罚”,被罚882万元,实控人被罚1203万元。而海联讯之所以遭到“重罚”,是因为该公司在情节上涉嫌欺诈上市,这种“重罚”实际上也是一种“从轻发落”。
从上述数据中,人们不难找到“肖钢时代”证监会在加强监管问题上事倍功半的原因所在了。面对企业财务造假,在总计受罚的35家公司中,有32家公司的处罚不超过60万元,这又如何起到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效果呢?就算证监会再怎么加大监管力度,查处更多的上市公司,这种处罚也只是一种挠痒痒而已。
而处罚之所以不超过60万元,这是因为目前《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就是60万元。即便证监会实施顶格处罚,60万元也是上限。这就是多达32家公司的处罚不超过60万元的原因所在。
目前中国采用的《证券法》是1999年7月生效的,《证券法》出台的背景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距离今天已经快20年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证券行业新环境,重新修订完善很有必要。
另外,除了《证券法》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比如,面对欺诈上市,《证券法》规定的处罚就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规定的处罚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面对这样的规定,证监会再怎么“依法监管”,那其实都是对欺诈上市行为的包庇与纵容,又如何能够达到惩治欺诈上市行为的目的呢?
又如,在4月22日证监会公布的对6宗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中,针对康华农业、步森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一案,证监会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的处罚是警告或并处以3万元到5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大概只能权当是大佬们输了一局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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