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丨天晟新材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0年2月19日你公司开展投资者及媒体线上交流会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在交流会和披露信息中,表示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为应对疫情,公司全面支持生产呼吸机配件,此产品主要应用于武汉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武汉其他医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的疫情定点医院急需的氢氧雾化(呼吸)机;针对此次疫情,公司注重与医疗器械企业加大合作,为国内以及国际知名的医疗器械与设备厂家的核磁共振&CT、氢氧雾化呼吸机、重症监护仪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你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在试制阶段。由于新兴产业及大客户的开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处试制阶段,对公司业绩影响尚不明确。
你公司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表》以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提供呼吸机配件等业务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月5日丨天晟新材公布,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43号)(“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涉及的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在2020年3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逐项落实。因部分问题涉及的事项需进一步核实,同时部分内容需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工作。为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20年3月11日答复。
12月31日丨天晟新材公布,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泽伟及孙剑的《关于减持天晟新材股票的告知函》,吕泽伟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52.9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78%,孙剑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82.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56%;合计减持435.04万股。
12月25日丨天晟新材公布,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泽伟的《减持天晟新材股票的告知函》,吕泽伟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5.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63%。
此次减持后,吕泽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99998%,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天晟新材公司 2024-03-31 财务...详情>>
答:长沙盈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合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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