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白熊
上市公司虚增2017年净利润6867万元,虚增净资产1.3亿元--江苏证监局对毛凤丽等1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300152)、股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经,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息披露
1.科融环境通过年底突收回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冲回年限较长的应收账款,进而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调节利润,累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1,326,120.64元;
2.科融环境子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环保)未将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结转成本,导致虚增存货109,554,024.26元,少结转营业成本109,554,024.26元,累计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8,458,427.22元;
3.科融环境应收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款少计提坏账准备16,639,058.52元,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4,143,199.74元;
4.科融环境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16,869.62元;
5.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60,000元,虚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16,000元;
6.蓝天环保对杭州贵时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挂账预付款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000,766.25元,虚增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02,030.78元。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合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8,670,190.00元,虚增净资产130,330,648.00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蓝天环保针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业务流程完全脱节,与工程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蓝天环保2017年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蓝天环保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问题进而导致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科融环境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披露
徐州丰利2017年8月17日对外开具3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科融环境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承诺到期兑付,形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且未披露
1.科融环境代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支付过桥贷款利息费用96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2.徐州丰利关联方巴州君创能源有限公司期间占用蓝天环保资金987万元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1.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息,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披露。
3.对上市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自,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对你公司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月4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毛凤丽等1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毛凤丽、毛军亮、李庆义、郭接见、宋岩涛、王 聪、高 岩、刘建国、李晓光、邓学志、徐 斌、刘 彬、郭俊杰、刘 垒、房炳延:
经,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毛凤丽、毛军亮、李庆义、郭接见、宋岩涛、王聪、刘建国作为时任董事,刘垒、高岩、房炳延作为时任监事,李晓光、邓学志、徐斌、刘彬、郭俊杰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对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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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科融环境的注册资金是:7.13亿元详情>>
答:科融环境上市时间为:2010-12-29详情>>
答:http://www.xcc.com.cn 详情>>
答:【科融环境(300152) 今日主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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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白熊
上市公司虚增2017年净利润6867万元,虚增净资产1.3亿元--江苏证监局对毛凤丽等15...
上市公司虚增2017年净利润6867万元,虚增净资产1.3亿元--江苏证监局对毛凤丽等1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300152)、股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经,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息披露
1.科融环境通过年底突收回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冲回年限较长的应收账款,进而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调节利润,累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1,326,120.64元;
2.科融环境子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环保)未将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结转成本,导致虚增存货109,554,024.26元,少结转营业成本109,554,024.26元,累计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8,458,427.22元;
3.科融环境应收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款少计提坏账准备16,639,058.52元,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4,143,199.74元;
4.科融环境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16,869.62元;
5.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60,000元,虚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16,000元;
6.蓝天环保对杭州贵时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挂账预付款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000,766.25元,虚增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02,030.78元。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合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8,670,190.00元,虚增净资产130,330,648.00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蓝天环保针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业务流程完全脱节,与工程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蓝天环保2017年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蓝天环保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问题进而导致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科融环境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披露
徐州丰利2017年8月17日对外开具3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科融环境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承诺到期兑付,形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且未披露
1.科融环境代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支付过桥贷款利息费用96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2.徐州丰利关联方巴州君创能源有限公司期间占用蓝天环保资金987万元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1.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息,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并披露。
3.对上市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自,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对你公司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月4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毛凤丽等15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毛凤丽、毛军亮、李庆义、郭接见、宋岩涛、王 聪、高 岩、刘建国、李晓光、邓学志、徐 斌、刘 彬、郭俊杰、刘 垒、房炳延:
经,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或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息披露
1.科融环境通过年底突收回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冲回年限较长的应收账款,进而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调节利润,累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1,326,120.64元;
2.科融环境子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环保)未将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结转成本,导致虚增存货109,554,024.26元,少结转营业成本109,554,024.26元,累计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58,458,427.22元;
3.科融环境应收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款少计提坏账准备16,639,058.52元,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4,143,199.74元;
4.科融环境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016,869.62元;
5.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占用上市公司资金960,000元,虚减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816,000元;
6.蓝天环保对杭州贵时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挂账预付款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6,000,766.25元,虚增201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02,030.78元。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合计虚增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8,670,190.00元,虚增净资产130,330,648.00元,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蓝天环保针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业务流程完全脱节,与工程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蓝天环保2017年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蓝天环保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问题进而导致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科融环境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2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披露
徐州丰利2017年8月17日对外开具3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科融环境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承诺到期兑付,形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且未披露
1.科融环境代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支付过桥贷款利息费用96万元,形成资金占用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
2.徐州丰利关联方巴州君创能源有限公司期间占用蓝天环保资金987万元且科融环境未在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
毛凤丽、毛军亮、李庆义、郭接见、宋岩涛、王聪、刘建国作为时任董事,刘垒、高岩、房炳延作为时任监事,李晓光、邓学志、徐斌、刘彬、郭俊杰作为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对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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