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丨南都电源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2号),警示函内容如下: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王海光、朱保义、王莹娇、曲艺: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都电源”)存在以下问题:南都电源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5亿元至3.4亿元。2021年4月3日,南都电源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28.2万元,与《2020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海光、总经理朱保义、时任财务总监王莹娇及董事会秘书曲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都电源、王海光、朱保义、王莹娇、曲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6月30日丨南都电源公布,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朱保义的通知,获悉其对持有公司的股份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此次解除质押合计3536.09万股。
6月30日丨南都电源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华铂科技”)就销售再生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事宜,收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实际拨付即征即退税额人民币4026.42万元。该等政府补助系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国家相关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具有可持续性。
答:2021-07-14详情>>
答:1、通信及数据业务领域 (1)...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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