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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4名CPA竟然犯低级错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6名注册会计师收到警示函!

  • 作者:冲破云霄
  • 2023-02-07 07: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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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注册会计师却因买卖审计项目上市公司的股票收到警示函!

1、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1号

2、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祁成兵、王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号

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号

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家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号

5、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佳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

6、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沈亚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独立性遵循情况和执业的威腾电气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威腾电气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你所在合伙人考核方面和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不到位情形,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体化不足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一是个别项目在业务承接环节未评价、考虑前任会计师意见;二是个别项目在业务承接环节未按你所规定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结果不恰当;三是部分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不符合你所规定,导致上述项目未经过总所质量控制部门复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你所相关制度要求。

三、独立性方面

为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存在独立性冲突的咨询业务,未见你所评价相关咨询服务是否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设置相关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威腾电气项目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你所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测试时,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未对银行存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部分银行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息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见对该情况的审计说明。

二是公司2021年发生多笔大额废料现金交易,未对交易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或业务情况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未了解废料管理及废料现金交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价交易对方选择、交易量价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对应收账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对于部分加盖非公章的回函,未了解相关印鉴权限,亦未分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3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祁成兵、王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祁成兵、王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腾电气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当

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测试时,未恰当识别关键控制点。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时,对于测试样本偏离控制的情况,你们未识别为控制偏差,亦未评价对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影响。

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货币资金审计存在缺陷

一是你们未对银行存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对于部分银行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息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见对该情况的审计说明。

二是公司2021年发生多笔大额废料现金交易,你们未对交易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结合公司所属行业特征或业务情况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未了解废料管理及废料现金交易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评价交易对方选择、交易量价的合理性。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你们对应收账款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予以关注,对于部分未加盖公章的回函,你们未了解相关印鉴权限,亦未分析回函的可靠性。

以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签字会计师祁成兵、王栩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当充分关注执业风险,全面掌握监管规则和准则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玉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2月14日,苏亚金诚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股份)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承接禾丰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禾丰股份于2022年4月29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767号)。你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买卖禾丰股份股票,买入18600股,卖出15000股。你作为项目组成员,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禾丰股份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孙家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家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2月12日,苏亚金诚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承接爱康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爱康科技于2022年4月14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536号)。你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3月9日期间买卖爱康科技股票,买入1300股,卖出1300股。你作为项目组成员,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爱康科技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佳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佳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2月1日,苏亚金诚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新材)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承接晨光新材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晨光新材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413号)。你于2022年4月15日至4月19日期间买卖晨光新材股票,买入1000股,卖出1000股。你作为该项目签字会计师,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晨光新材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沈亚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亚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2月11日,苏亚金诚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苏亚金诚承接康尼机电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康尼机电于2021年4月10日公告苏亚金诚出具的审计报告(苏亚审〔2021〕328号)。你于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买卖康尼机电股票,买入700股,卖出700股。你作为项目组成员,在苏亚金诚接受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五日内,买卖康尼机电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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