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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解冻!现在成了一局死棋!自己因!

  • 作者:阿里爸爸
  • 2019-02-17 15: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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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暂缓阜兴案件资产纠纷案件司法审理及恳请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大连电瓷 ”司法拍卖款项的联系函

来源: 慢钱头条  发表于 2018-12-25

消极 #造假欺诈 #高管违法 #投资融资 #债务抵押 # 大连电瓷  #资产 #基金 #受害人 #股权

主送: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第九支队队长钱红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郭伟清院长、阮忠良副院长:

抄送: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刘 鹤 主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中国中央政法委员会郭声琨书记

中国证监会刘士余主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陈思群 检察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晓云院长、盛勇强副院长:

上海市证监局办公室访办

9/30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阜兴系实控人朱一栋等8人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依法批准逮捕,已经过去将近3个多月了,但是相关阜兴案件的司法审理和司法拍卖一直没有终止,我们私募受害者有很多疑虑和问题困扰,特向相关部门申诉:

一问,为什么我们阜兴投资受害人发出的执行异议书及联系函均没有效果?

阜兴事件2018年6月25日暴雷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财通)就在6月27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9383万股“ 大连电瓷 “股权,(执行通知书号:2018沪02民初993号)。阜兴事件投资受害人于2018年8月21日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处置阜兴系质押资产的告知函》。投资受害人在2018年9月20日针对其公示的“ 大连电瓷 “股权冻结向上海第二中院提出《关于立即停止处置阜兴系冻结质押资产的告知函》,但上海第二中院依然于2018年10月19日做出上述资产拍卖的执行判决(执行裁定书号:2018沪02执585号之一)。投资受害人在2018年11月1日再次向上海第二中院提出《关于立即停止处置阜兴系冻结质押资产的告知函》,同时在2018年12月18日上午和证监会访中了解到整个阜兴事件已刑事立案,将来私募基金部分如涉及刑事犯罪,则和朱一栋等涉嫌的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并案处理;并在访沟通期间,访接待人员明确告诉我们私募投资受害人关于“ 大连电瓷 ”股权资产已被上海公安局在11月中旬做出轮候冻结,即证明该部分股权涉嫌刑事犯罪。为何涉嫌刑事的资产:9383万股“ 大连电瓷 “股权依旧被拍卖?。

二问,为什么我们阜兴私募个人投资人无法通过司法诉讼而上海财通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诉讼?

阜兴事件朱姓债权受害人在11月2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阜兴基金管理人赔偿的判决书上明确提出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其本案不属于民商事纠纷,给予驳回;阜兴旗下四大私募:意隆财富、郁泰投资、西尚投资、易财行,所发行私募基金被法院以涉嫌刑事不属于民事不予受理,上海财通同样作为帮助阜兴募集资金的平台,为何财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全?如果阜兴私募涉嫌刑事,同理,财通私募也是涉嫌刑事!据此,相关质押股权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意隆磁材持有 大连电瓷 的股份本身存在瑕疵、获取资金来源于非法渠道,若存在这些问题,提议法院等相关案件侦破后再视情况重新进行拍卖或者对拍卖资金由质权所有人和阜兴投资人进行同顺位的处置分配。

当然其中有司法独立性、阜兴事件复杂需要经侦花大量时间侦等因素。但对我们普通 老百姓 投资人和机构比较而言,阜兴系私募个人投资者在上海等法院民事立案受阻,但是金融机构的起诉在短时间内被受理,并有部分债权已经被拍卖。产权是否得到平等保护?在司法程序、资金、息获取方面是严重处在不平等的状态下,证监会提出的最大力度保护普通投资人的说法,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三问,上海财通提出的优先受偿人在法理上能站住脚吗?

金融机构对合法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资管公司是否是善意的第三方,如果有证明其是善意的第三方,请上海财通自证清白,如果不能公开证明,那就由司法机关清阜兴系金融诈骗犯罪所有事实后,所有涉及阜兴私募资产由司法机关统一处置相应有争议的阜兴系资产,据公开资料有据可,上海财通和阜兴集团在公司股权、资产、人事方面有交集,不是善意的第三方,目前在拍卖的“ 大连电瓷 ”股权是有争议的资产。其取得的抵押物-阳光保险、 大连电瓷 等股权是阜兴集团通过募集私募基金形成资产后,再通过质押、抵押等手段去财通融资的。该资产是基金资产,阜兴和财通之间的质押、抵押是无效的。

其抵押股权争议资产的处置权事宜,应由公安侦清楚后统一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而不是采用司法途径提前抢跑道。具体资产的分配是以法院判定为准,不是以上海财通认为的优先受偿人为准。

四问,上海财通和阜兴系究竟是何种关系,是一个合格尽职的资产管理公司吗?

上海财通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约19个月期间)发行的大部分产品涉及阜兴集团,上海财通发行的和阜兴系关联的资管项目有36个,涉及金额46.4亿。如财通资产发行的“财通泰和金融股权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金额5亿元,用于受让阜隆资产(融资人)间接持有的阳光保险股份(5亿股,市值不低于65亿元)的股票收益权,阜兴集团方面给予上海财通高于市场的募集回报-按照募集金额的6%左右的高额佣金作为回报。为表示上海财通对阜兴集团做出的巨大贡献,2016年4月阜兴集团包2架飞机,奖励上海财通募资有功员工赴马尔代夫太阳岛旅游。

早在2015年财通公司即受让阜兴旗下子公司上海阜腾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阜赐资产管理公司,而阜腾与阜赐两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梁,而赵梁是阜兴系旗下包括意隆等2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由此可以判定上海财通是阜兴集团的关联公司。

同时,上海财通明知阜兴集团旗下有私募公司代客户理财的业务,其发行的产品和阜兴旗下私募公司高度重合。无视尽调职责、风险控制,充当阜兴集资诈骗共犯、输送资金的补血帮凶,上海财通和阜兴集团实质上就是一致行动人关系。

合格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前期承担尽调、风险控制等项工作,并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的。但是上海财通完全不顾风险控制,前期调研均是走个过程,同时和阜兴合作发行这么多产品,在其尽调报告中介绍阜兴集团为大型民营金融企业集团,资产管理400亿余元,贸易总额500亿元等相关数据均涉嫌造假。夸大产品宣传,质押标的优良,担保方资质优良等溢美之词连篇累续,误导投资者。

合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募集的资管项目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但是上海财通违规分割产品,畸高的融资授均涉嫌违规,具体表现如下:

  • 投资人数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为了最大限度满足阜兴资金要求,为自己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财通公司将同一底层资产以不同的名称,按不同的分期,将产品分割成多个同样内容的资产包。例如2016年7月26日到8月8日,财通集中发售了《财通资产—阳光保险股权收益权投资特定多个客户专享资产管理计划》,共分割成4个同类产品,募集10亿元,投资人数达454人,远远突破法律规定的上限200人。

  • 在无锡顺瑞康物流园抵押权属上,上海财通尽调失职明显,在明知该抵押物是私募基金产品的抵押物,却继续接受无锡顺瑞康作为抵押物。无锡顺瑞康物流园早在2016年2月份抵押给阜兴系发行的郁泰金源物流基金,这个基金发行规模为3亿左右,分一年期和两年期,2017年3月30日又发行了源丰物流基金,抵押物也是无锡顺瑞康物流园。此时郁泰金源物流基金一年期已经还款,而两年期仍在运行。也就是说2017年3月底源丰物流基金发行时,既是金源物流基金抵押物,又是源丰物流基金抵押物,但却在2017年4月19日被郁泰基金管理人撤销抵押,重新抵押给了上海财通。上海财通与阜兴集团合作时间之久,对阜兴系了如指掌,我们投资人有理由怀疑上海财通对无锡顺瑞康物流园资产属于金源物流基金和源丰物流基金的抵押资产是知情的。

  • 上海财通针对权益类质押风险控制不足。上海财通给予其基金投资人担保是 大连电瓷 、阳光保险相应标的是间接的股票收益权回购款及股票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如果遇到股市下行,合同到期风险十分巨大。

  • 阜兴集团将中证报价系统的股权质押(2亿),大连电磁大股东抵押给财通(5亿),阳光保险股权抵押(65亿)给上海财通,合计融资71.9亿人民币,如此畸高的融资授集中度,在短短1年多时间(从2016.7至2018.1)内完成。此类情况金融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规模绝无仅有。也反映了上海财通公司利令智昏,为了诈取更多的资金,甘愿冲破法律底线,牺牲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我们有理由怀疑上海财通与阜兴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交易合作伙伴,他们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分别处于集资诈骗产业链的上下两端。

五问,为什么上海财通机构可以走民事诉讼追偿阜兴资产,但是我们阜兴投资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购买的股权类私募产品,却有可能被定性非法集资?  

如果我们的私募被定性为非法集资,那上海财通发行的下述5个涉及浦江项目的资管产品也应该是非法集资:

2018年11月26日,上海高院审理上海财通资产诉阜兴集团,浦江产业基金等合伙企业财产纠纷一案。庭审中,上海财通律师当庭认可:(可询当庭记录)

财通公司与浦江产业基金中心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之后,绕开浦江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项目募集资金款直接打入阜兴系关联公司-阜陇子基金账户,并通过阜陇这一马甲公司即时将募集款项划入阜兴集团,同时还发生几十万几十万的划到朱成帅(朱一栋堂弟)个人账户的情况。

按照上海财通发行的资管项目风控要求,财通作为该项目的资产管理人和最大股东,全程保管有限合伙的基础证照及印鉴,并全程监管有限合伙账户资金划拨等重大事项,上海财通对于上述违法违规的划款行为是十分清楚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上被告浦江产业基金律师严正指出,财通公司“披着合法外衣,干着非法勾当”。据此,财通公司在涉及阜兴系集资诈骗案中,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属于共同犯罪,或者协同犯罪。

综上所述,上海财通作为一个基金管理人,明知私募基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为何允许把项目资金打到个人账户,这说明上海财通是知情人。同时根据上海第二检察院9月29日的公告表明,以涉嫌操纵股票市场罪和集资诈骗罪,正式批捕朱一栋等嫌疑人8名。根据现有法律的解释,如果受害人起诉不当行为人-上海财通并得到犯罪认定,所有人有权申请恢复状,取回因严重犯罪失去的财产及权利,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上海财通资管可能涉及阜兴系的犯罪事实,希望检方督促调侦办。

对此,我们阜兴私募受害人强烈要求:

  1. 1.上海财通不是善意的第三方,其是知情人、诈骗共犯,根据沪高法[2018]360号,上海财通明知阜兴集团非法集资性质而给其资金上的输血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的共犯。我们投资受害人要求其作为第三被告赔偿我们阜兴投资人损失。

  2. 2.关于 大连电瓷 股权已经被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司法拍卖结束,请上海经侦立刻发函给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请其针对9383万股“ 大连电瓷 “股权的司法拍卖后的资金进行冻洁。我们阜兴私募受害人随后将以相关利益方的身份向上海高院递交执行申诉或递交执行异议。

  3. 3.在没有清阜兴系金融诈骗犯罪所有事实之前,暂缓处理涉及阜兴事件的民事资产纠纷案件。待阜兴系案件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后,由司法机关统一处置相应有争议的阜兴系资产。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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