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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上市公司参股子公司卷入疫苗贪腐案!

  • 作者:金戈暴击
  • 2018-11-13 17: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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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中不乏知名的集团。其中,北京科兴是中国唯一一家在美上市的疫苗企业,也是上市公司【未名医药(002581)股吧】的参股子公司。在2018年三季报披露期间,未名医药因未取得财务报表,导致不能确定投资收益,最终在投资收益方面同比下降99.32%。

  北京科兴的丑闻接连不断,早前还上演过董事长举报总经理行贿的戏码。北京科兴董事长潘爱华、总经理尹卫东,曾共同创立了北京科兴。7月份,潘爱华向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等十多个部门发举报信,内容直指尹卫东涉嫌行贿、职务侵占以及涉嫌身份造假等。

  在2016年12月份,国家食品药瓶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尹红章之妻,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案的行贿人便有北京科兴的总经理尹卫东。

其他涉事企业中,赛诺菲巴斯德曾是首批进入中国的跨国制药企业;总部位于香港的泰凌医药是葛兰素史克疫苗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经销商。

(本段来自:中国证券报)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2刑终384号

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审被告人)杨刚,男,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大学本科,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24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13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1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徐国库,安徽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审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6)皖1204刑初289号刑事判决。杨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员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认定,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刚在担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万元,为他人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案发后,杨刚退出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安徽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贾某(另案处理)合计15.5万元。

2、收受安徽利生药品有限公司、安徽佰XX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蔡庆蓉(现名李金梦)合计4.1万元。

3、收受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何某合计2.5万元。

4、收受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董某2万元。

5、收受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0.7万元。

6、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某0.5万元。

7、收受泰凌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0.5万元。

8、收受安徽远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另案处理)0.2万元。

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信息、任职件、记账凭证、票据、财务资料、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函、界首市公安局抓获网上在逃犯相关材料、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书证,证人贾某、蔡某、何某、董某、马某、周某、刘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其中一人系因超追诉时效被留党察二年,另一人根据其提供的线索被抓获,检举的犯罪事实均成立,可以认定具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杨刚具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杨刚违法所得26万元(已追缴)予以没收。

杨刚上诉称,其具有坦白、立功、积极全额退赃等情节,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杨刚上诉理由。

检察员认为,判认定事实清楚,建议本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处。

经二审审理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对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刑初289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琦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周国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北京科兴相关事项的说明

2017 年 4 月 17 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延期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由于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拒绝向本公司提供北京科兴 2017 年度财务数据及资料,也致使本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无法入场审计,最终导致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事项引发了交易所的关注,也引发了媒体的报道。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函告了相关情况,现作如下说明: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已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由于下属公司北京科兴任总经理尹卫东先生行贿的违法犯罪事件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科兴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潘爱华先生已签署法律件告知尹卫东先生:尹卫东先生担任北京科兴总经理任期已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届满,且北京科兴将不再续聘尹卫东先生担任北京科兴总经理职务。

2018 年 2 月 26 日,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潘爱华先生再次函告尹卫东先生:尹卫东先生担任北京科兴总经理任期已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届满,尹卫东先生与北京科兴已不存在任何聘用关系,尹卫东先生已无权行使与北京科兴相关的所有职权且不得再行行使任何职权,并责令尹卫东先生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干扰北京科兴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2018 年 4 月 24 日,北京科兴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其控制的北京科兴官网发布新闻《北京科兴就当前各界集中关注与询问的问题进行回复》,该新闻稿写到:“2017 年 4 月 23 日,尹卫东总经理任期届满,北京科兴董事长、北京科兴董事会 5 位董事中按照公司章程由未名生物委派的董事潘爱华先生不同意再继续聘任尹卫东先生为总经理,但给尹卫东先生出具了授权书,授权尹卫东先生在公司生产及质量负责人任命、项目申报、产品招投标、签署各类对外合同和银行业务件以及内部人员劳动合同等公司各项工作上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基于此,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潘爱华先生于 2018 年5 月8 日再次向尹卫东先生函告如下:( 1)潘爱华先生撤销对尹卫东先生的所有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潘爱华先生授权尹卫东先生在北京科兴生产及质量负责人任命、项目申报、产品招投标、签署各类对外合同和银行业务件以及内部人员劳动合同等北京科兴各项工作上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即刻生效。(2)责令尹卫东先生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扰乱北京科兴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否则北京科兴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尽快解决问题,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投资者以公司公告为准,勿信传言,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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