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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紧急要求电网公司不得擅停光伏补贴

  • 作者:风平浪静586
  • 2018-06-21 10: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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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各电网企业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针对近日部分电网企业擅自暂停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等工作的行为,国家能源局紧急下发通知要求改正。

6月20日下午,国家能源局官网显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光伏发电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各电网企业应依法依规继续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代)备案和地方补贴垫付等工作,不得以项目未纳入国家补贴建设规模范围为由擅自停止。

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531”新政),对控制光伏新建规模、降低补贴强度、资源配置市场化等事项做出了安排。因新政对光伏行业控制力度空前,业内反应强烈。

根据“531”新政,自6月1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并网的2017年普通电站项目不能享受去年的优惠电价,与此前政策相冲突。

针对该问题,国家能源局在6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531新政”规定了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的降幅,不涉及“630政策”,这表示,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补贴范围的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

对于户用分布式光伏政策问题,对5月31日(含)前已开工未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与财政部进行研究,将尽快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

然而,“531”新政下发后,部分电网企业以此为由停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并网、代备案和补贴垫付等相关工作。

6月6日,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下发通知称,2018年6月1日(含)以后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停止垫付国家发电补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6月12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亦发布相同通知,暂停垫付自6月1日后并网的分布式项目的国家和省级补贴。江苏扬州江都区、广东四会市等地方电网公司也暂停了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理与并网申请。

“新政出台后,部分地方电网公司简单理解为国家要控制光伏的发展,该并网的项目也不给并了,按政策要求该垫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也停止了,这应立即改正。”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在6月1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6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还联合公布了第七批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其中,太阳能(000591,股吧)发电项目613个,容量1729万千瓦,占全部并网发电项目的33%,主要集中在内蒙古、河北、山东等地区;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容量约为3.2GW。但由于补贴缺口巨大,进入第七批补贴目录的项目或将无法拿到全部的欠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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