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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保理款5000万元及利息 海尔保理起诉中超控股及重庆友达

  • 作者:邹奕
  • 2019-05-29 0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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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资本邦讯,【中超控股(002471)股吧】发布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超控股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2018年6月28日,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下称“海尔保理”)与被告(中超控股、重庆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重庆友达”)、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锦光、黄彬、杨飞)中超控股签订《买方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中超保理合同》”),与重庆友达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下称“《友达保理合同》”)。三方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约定,由告提供买方保理服务,保理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

  2018年7月5日,告依照约定向重庆友达的指定账户支付了保理款人民币5000万元。中超控股及重庆友达在告出具的《保理业务申请书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中承诺,双方将共同按照该《回复函》的内容分期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4833333.35元,并在2019年6月18日一次性偿还保理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2019年3月19日,中超控股向告发出《告知函》,明确表示其将不再继续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约定的偿还保理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而重庆友达已经于2018年9月开始拒绝履行上述保理合同及《回复函》确定的付款义务。截至目前,中超控股及重庆友达尚欠融资利息1236111.11元及保理款本金5000万元未付。

  另外,《友达保理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重庆友达全部或部分资产发生损毁,或被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视为重庆友达违约。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告有权要求重庆友达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在此情况下重庆友达应当向告支付保理款、融资利息及手续费。2019年1月18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院即将拍卖重庆友达名下的土地,该情形已经符合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标准。

  2018年6月28日,黄锦光、黄彬向告出具了担保函;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8年10月18日,杨飞向告出具了担保函;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六名被告均为保证人,均承诺对中超控股及重庆友达在上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海尔保理诉讼请求如下:

  (图片来源:中超控股公告)

  资本邦了解到,目前本案已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

  中超控股于2010年9月10日上市,主营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转载声明:本为资本邦创稿件,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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