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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信披违规是否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担责之我见

  • 作者:财富之路2018
  • 2018-11-25 20: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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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8日, 康得新 发布《 康得新 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调通知的公告》 称: 康得新 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的《调通知书》,因未披露股
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先生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被立
案调。
被立案调的事由为: 2016 年 10 月中泰创赢举牌 康得新 期间,由于康得集团要求中泰创赢持有
三年以上,因此康得集团与中泰创赢签署了带有保底条款的协议。康得集团及
中泰创赢辩解意见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对
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双方并不符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条件,也不存在共同扩
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

康得新 及前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披违规是否成立,尚有待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若最终未认定信披违规,自然 康得新 无需为投资者的损失担责。若最终认定 康得新 信披违规成立, 康得新 是否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担责,可从民法学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大构成要件进行法理分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康得新 信披违规,其主观上自然有过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客观存在。一般侵权行为的两大要件已经成就,那么另两大要件是否成就则是判定 康得新 是否需担责的关键因素了。 康得新 是否有加害行为暂且不论(实际上无任何证据证明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签订抽屉协议是对投资者的一种加害行为,更无法证明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签订抽屉协议是 康得新 对投资者实施了种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假定有)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按照通常的逻辑判断,本案例中 康得新 未及时披露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签订了抽屉协议与投资者的损失应无因果关系。因此,即使 康得新 信披违规,也无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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