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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洲管道")于 2017年 8 月 16 日接到通知,公司部分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俞锦方先生、徐水荣先生、 沈淦荣先生、周新华先生、顾苏民先生、 钱利雄先生、 沈永泉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公司" 或"乙方")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 约定将其合计持有金洲管道 17,112,064 股(占金洲管道总股本的比例为 3.2876% ) 股票以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的投票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给万木隆投资公司行使。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 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周新华、顾苏民、钱利雄、沈永泉
乙方: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 甲方同意将委托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股份包括甲方目前持有的金洲管道的全部股份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甲方目前持有的金洲管道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转让方 委托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俞锦方 6,515,400 1.2517%
徐水荣 3,927,513 0.7545%
沈淦荣 3,475,194 0.6677%
周新华 1,499,895 0.2882%
顾苏民 832,935 0.1601%
钱利雄 614,959 0.1181%
沈永泉 246,168 0.0473%
合计 17,112,064 3.2876%
2、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
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投票权权利:
( 1 ) 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 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 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
4、 甲方同意,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系为了增强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此,在投票权委托期间 内 ,未事前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减持, 也不得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 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5、 为确保乙方对金洲管道的控制权,甲方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承诺:
( 1 ) 除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和周新华四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与金洲管道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 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金洲管道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3) 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金洲管道的股份期间,亦不会单独或通过他人对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金洲管道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6、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
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
守约方应当就由此给其他方或金洲管道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和差
旅费等。
7、 本协议在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8、 任何一方认为本协议需有补充修改之处或未尽事宜,须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发生后终止:
( 1 )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本协议。
(2) 如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 )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与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一个整体,如果《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终止,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0、 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1、 截止 2017 年 8 月 15 日万木隆投资公司持有金洲管道 60,175,76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 。
2、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万木隆投资公司签署 《投票权委托协议》 后,万木隆投资公司可行使共计 77,287,825 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5%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进峰、封堃、李巧思。
《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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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关于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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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洲管道")于 2017年 8 月 16 日接到通知,公司部分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俞锦方先生、徐水荣先生、 沈淦荣先生、周新华先生、顾苏民先生、 钱利雄先生、 沈永泉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与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木隆投资公司" 或"乙方")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 约定将其合计持有金洲管道 17,112,064 股(占金洲管道总股本的比例为 3.2876% ) 股票以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委托股份") 的投票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给万木隆投资公司行使。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票权委托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 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周新华、顾苏民、钱利雄、沈永泉
乙方: 霍尔果斯万木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 甲方同意将委托股份的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委托股份包括甲方目前持有的金洲管道的全部股份及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增加的股份,甲方目前持有的金洲管道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转让方 委托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俞锦方 6,515,400 1.2517%
徐水荣 3,927,513 0.7545%
沈淦荣 3,475,194 0.6677%
周新华 1,499,895 0.2882%
顾苏民 832,935 0.1601%
钱利雄 614,959 0.1181%
沈永泉 246,168 0.0473%
合计 17,112,064 3.2876%
2、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委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
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如下投票权权利:
( 1 ) 召集、召开、参加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 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 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 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者征求甲方同意,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期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
4、 甲方同意,鉴于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系为了增强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此,在投票权委托期间 内 ,未事前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股份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减持, 也不得设定质押等第三方权利, 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5、 为确保乙方对金洲管道的控制权,甲方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承诺:
( 1 ) 除俞锦方、徐水荣、沈淦荣和周新华四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外,与金洲管道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2) 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单独、与他人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金洲管道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其本身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3) 在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持有金洲管道的股份期间,亦不会单独或通过他人对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金洲管道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6、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
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
守约方应当就由此给其他方或金洲管道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和差
旅费等。
7、 本协议在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8、 任何一方认为本协议需有补充修改之处或未尽事宜,须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发生后终止:
( 1 )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可以终止本协议。
(2) 如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 )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与本协议项下的投票权委托为一个整体,如果《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终止,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10、 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1、 截止 2017 年 8 月 15 日万木隆投资公司持有金洲管道 60,175,76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6% 。
2、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万木隆投资公司签署 《投票权委托协议》 后,万木隆投资公司可行使共计 77,287,825 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85% ,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进峰、封堃、李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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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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