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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多项违规*ST百特及相关当事人被公开谴责发表于2

  • 作者:齐格龙东强
  • 2018-12-15 0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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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多项违规 *ST百特及相关当事人被公开谴责

发表于 2018年12月15日 

12月14日晚间,*ST百特(002323)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多项违规行为,*ST百特于12月14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明,*ST百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具体来,*ST百特于2018年3月20日和2018年8月31日分别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前期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相应更正2015年度、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其中对2015年度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1.97亿元,变动幅度为287.09%;对2016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的调整金额为- 6856.86万元,变动幅度为65.25%。

同时,2016年10月26日,*ST百特《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4亿元至4.3亿元。2017年2月28日,*ST百特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9亿元。2018年3月20 日,*ST百特披露2016年度更正后的净利润为2.45亿元。*ST百特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修正,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6年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ST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5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ST百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顾彤莉、时任董事褚衍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建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ST百特时任监事会主席施妙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对*ST百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ST百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顾彤莉、时任监事会主席施妙芳、时任董事褚衍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建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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