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丨聚力文化公告,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公司股东余海峰被司法拍卖的50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7月1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过户完成后,西藏恩和正式持有公司股票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8%。
7月13日丨聚力文化披露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00.00万元-5800.00万元,同比下降68.04%-58.81%。
公司装饰贴面材料业务受市场因素影响,2021年上半年订单较为集中,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装饰贴面材料业务盈利保持了持续增长;但由于公司去年上半年处置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形成了较大金额的投资收益,公司报告期的整体业绩较去年同期有比较大的下降。
7月2日丨聚力文化公布,2021年7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恩和”)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执28号《执行裁定书》,宁波中院裁定:余海峰持有的5000万股聚力文化股票归西藏恩和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西藏恩和时转移。
该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该次权益变动后,余海峰与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虽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比例不足30%,但依其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6月28日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姜飞雄。
6月4日丨聚力文化公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帝龙新材料”)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帝龙光电”)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帝龙光电因生产需要需租聘帝龙新材公司厂房。帝龙新材料将位于厂区内的第12幢厂房出租给帝龙光电,租赁给帝龙光电使用的一楼厂房面积4,386.56平方米,月租金15元/平方米;二楼及夹层面积4937.44平方米,月租金10元/平方米;合计面积为9,324平方米,合计年租金1,382,073.6元,租赁期限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材料代收代缴,预计该等费用合计全年不超过1100万元。此次帝龙新材与帝龙光电的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238.21万元。
5月25日丨*ST聚力公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10时至2021年5月25日10时在“阿里拍卖·司法”公开拍卖公司股东余海峰持有的5000万股公司股票(占余海峰所持公司股份的38.3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
根据公司在“阿里拍卖·司法”上查询到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获悉:
用户姓名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O2987于2021年05月2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5000万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5月18日丨*ST聚力公布,公司(“转让方”)于2020年5月18日与陆新忠(“受让方”)签订了《关于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股权处置协议”),拟将公司持有的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帝龙文化”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公司文化娱乐业务的经营主体有北京帝龙文化和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两个全资子公司。新聚力传媒(苏州)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较小,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较小。此次转让北京帝龙文化有限公司100%股权是基于公司文娱业务运营的实际情况、依据2020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业务结构进行的调整,有利于减少文化娱乐业务亏损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北京帝龙文化股权交割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北京帝龙文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实际资产情况,对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76亿元,对应收北京帝龙文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款项1.58亿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考虑上述计提坏账准备和预计负债的影响,此次交易将增加公司本年度的投资收益约为1.2亿元。
4月14日丨聚力文化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000万元–2800万元,上年同期盈利3480.91万元。
公司本报告期亏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文娱板块各项业务因资金问题处于基本停滞的状态;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延迟,物流及产业链也还未完全恢复,公司装饰贴面材料业务受到了较大影响。
1月20日丨聚力文化公布,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发来的(2019)浙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及《告知函》。
浙江省高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与被执行人天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院依申请以(2018)浙执12号执行裁定轮候冻结天道名下8000万股聚力文化质押股票。2019年1月14日首先冻结该股票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将其中5000万股质押给华宝信托的股票移送浙江省高院处置。现华宝信托请求浙江省高院变现该5000万股质押股票,经审查,华宝信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高院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天道持有的聚力文化证券,股数5000万股变更为可售冻结,同时冻结天道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截至2020年1月17日,天道持有公司股份仍为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8%。
1月2日丨聚力文化公布,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股东余海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目前,余海峰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约1.304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3%;累计被质押约1.3044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33%;累计被司法冻结约1.3044亿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33%。
余海峰持有的506万股公司股份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8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9%;余海峰持有的约1.3044亿股公司股份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33%。
12月26日丨聚力文化公布,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40号)。
因部分事项正在核实,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此次关注函。公司争取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此次关注函的回复,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披露。
12月12日丨聚力文化公布,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两份《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3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4号)。
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关注函要求的时间完成回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上述关注函。公司争取于2019年12月19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进行披露。
答:聚力文化的概念股是:其他建材...详情>>
答:聚力文化的子公司有:4个,分别...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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