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丨*ST天马公布,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星河”)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事项,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约2.51亿股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起至2019年10月11日10时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恩施中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乾顺承”)以最高应价约5.0亿元竞得拍卖标的“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2.51亿股股票”。
2020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通知》,确认此次司法拍卖涉及的约2.51亿股股票,已成功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此次权益变动后,徐州乾顺承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约2.51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13%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喀什星河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约1.0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4%,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2月23日丨*ST天马公布,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乙方”或“上诉人”或“天马轴承公司”)与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天融泽”或“甲方”或“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案,近期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并签署《和解协议》,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489号《民事裁定书》。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乙方应于2021年5月7日或之前足额向甲方支付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本金及收益差额补足款;双方确认,截至本和解协议签署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8.428亿元人民币,收益补足款按照天马星河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于本和解协议签署后,甲方从天马星河基金取得投资本金分配的,等额冲减前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本金价款;甲方从天马星河基金取得投资收益分配的,等额冲减前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收益补足款。
本案涉及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本金9.008亿元公司已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2018年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对本案预计要承担的收益差额补足款、违约金等计入预计负债,金额为12819.7万元。根据公司与恒天融泽签署的《和解协议》及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经初步测算,对公司2019年净利润造成的收益约为12179.68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收益差额补足款和违约金12819.70万元及计提相关诉讼费用640.02万元所致。
12月10日丨*ST天马公布,公司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星河”)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违约事项,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约2.5097亿股于2019年10月10日10时起至2019年10月11日10时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恩施中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乾顺承”)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约2.5097亿股股票”。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股份性质流通股)股票约2.5097亿股(已质押给天风证券),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约4.999亿元的最高价竞得,并付清了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2888433X0)持有的*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股份性质流通股)股票250,973,000股及孳息(已质押给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及冻结。
二、被执行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ST天马(证券代码002122,股份性质流通股)股票250,973,000股及孳息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5E4360)所有。该股票及孳息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徐州乾顺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次权益变动前,喀什星河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3.5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7%;徐州乾顺承未持有公司股份。
此次所拍卖股份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后,喀什星河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约1.050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4%,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乾顺承将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约2.509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3%,其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11月22日丨*ST天马公布,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公司未入账借款的公告》,公司与北京祥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小贷”)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祥云小贷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祥云小贷汇入的首笔借款,最终收到共计7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已逾期。
近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1民初439号《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祥云小贷就其与公司等3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11月22日的利息、违约金人民币230.66万元;(其中利息为138.08万元,违约金为92.58万元,合计金额为230.66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自2017年1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该项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7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亦将积极应诉。
本案因违规借款引起,根据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及还款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在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日,确认为公司目前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额本金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延迟支付的利息等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期间据实予以计算资金占用额;并根据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和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函,由承诺人实际履行足额偿还义务。
11月21日丨*ST天马公布,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9]第12号《关于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问询函》”),深交所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涉及的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进行报送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但由于问询函涉及由外部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而被核查方涉及多方主体,核查工作量较大,完成核查工作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预计将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答:数据未公布或收集整理中详情>>
答:*ST天马的概念股是:参股保险、...详情>>
答:*ST天马的注册资金是:12.02亿元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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