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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 作者:财经聚焦
  • 2019-11-27 1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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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震元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11月27日丨浙江震元公布,为推进阳明故里保护利用,公司位于绍兴市府山街道17号区块的房屋土地等被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11月27日,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编号:8-08、8-09)。

协议当事人为:房屋征收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甲方”);被征收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征收实施单位: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丙方”)。

根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19】19号),乙方房屋已列入府山片区17号地块项目征收范围,按照《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费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征收房屋坐落上大路149号,上大路386号,合计建筑面积1889.70平方米,其中已经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1889.7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仓储用房1781.16平方米,商业用房108.54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同意该房屋由甲方征收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丙方向乙方支付以下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各项费用及奖励共计约879.12万元,其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约654.11万元,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小计约13.59万元,货币补偿20%的奖励约130.8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小计约59.61万元,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空搬迁奖小计约20.98万元,其他应支付乙方的费用0.00元。

第三条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收取以下费用共计0.00元,其中:1、改变为商业用房符合认定条件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0.00元;2、其他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0.00元。

第四条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收支相抵后,丙方须支付乙方总补偿款约879.12万元。

第五条乙方保证在2019年11月29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交丙方验收,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赔偿;若未按规定期限腾空房屋的,则取消协议第二条第5项中的房屋调查评估奖、按期腾空搬迁奖两项奖励,屋内物品视作放弃,丙方有权对乙方房屋进行处置。

第六条乙方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绍字第2016218号、房屋所有权证绍字第2016201号)、土地使用证(权证号绍市国用96字第9151号、绍市国用96让字第034号)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属资料在协议签订时移交给丙方,并全权委托丙方办理申请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征收补偿总额万分之一向丙方交付违约金。

此次征收资产周边因阳明故里建设早已征迁,且交通受限。公司在该处已无生产经营,此次征收对公司生产经营无影响。上述征收事项所获得的补偿款,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将增加净利润约600万元,具体金额最终以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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