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爷读财
告日期:2018-10-09
关于对【当代东方(000673)、股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司部关注函〔2018〕第200号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600088)、股吧】》《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等新闻报道,涉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投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的合同纠纷事项、投资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的收益权转让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 1.题为《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的媒体报道称,2012年6月8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签订《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约定,发行方式为保底发行,即在中视传媒如约交付授权作品后,盟将威公司对于授权作品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280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益。如未达到此发行收入,由盟将威公司补足差额。该协议还约定,盟将威公司在发行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但合约应提交中视传媒备案,合约收入应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相关款项到账后,按照中视传媒85%、盟将威公司15%的比例支付到各自账户。《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 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盟将威公司却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剧目销售收入。在与相关方签订的数十份许可合同中,除一份协议中约定账户为双方共管账户外,其他发行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均非共管账户。中视传媒多次发函催告盟将威公司履行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并履行承诺,但其却向中视传媒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协议,且拒绝就合同履行事宜沟通,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中视传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纠纷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2)请说明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视传媒8,423,901.31元款项是否与上述纠纷事项有关;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赵氏孤儿案》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2.题为《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的媒体报道称,《大军师司马懿》最初由“江苏投资方”、盟将威公司联合投资,双方各占50%投资份额,随后,盟将威公司将其所有的投资份额转让予霍尔果斯不二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盟将威公司在《大军师司马懿》项目上的收益权亦相应转移给不二公司。据媒体测算,根据有关协议,盟将威公司转让的收入金额近3.4亿元。此外,据媒体报道,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10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 (1)请你公司说明盟将威公司与不二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并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于该交易发生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2)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10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盟将威公司转让《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的因、商业实质、上述转让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大军师司马懿》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管理部 2018年10月9日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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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73:当代东方关注函PDF
告日期:2018-10-09
关于对【当代东方(000673)、股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司部关注函〔2018〕第200号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近日,有媒体发布了《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600088)、股吧】》《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等新闻报道,涉及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投资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的合同纠纷事项、投资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的收益权转让事项。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核实并进行书面说明:
1.题为《吴秀波主演电视剧背后的离奇仲裁案:当代东方VS中视传媒》的媒体报道称,2012年6月8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签订《发行委托协议》,委托盟将威公司对电视剧《赵氏孤儿案》进行发行。《发行委托协议》约定,发行方式为保底发行,即在中视传媒如约交付授权作品后,盟将威公司对于授权作品的发行收益保证每集不少于280万元保底收益,总保底收益为本剧集数乘以每集保底收益。如未达到此发行收入,由盟将威公司补足差额。该协议还约定,盟将威公司在发行时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但合约应提交中视传媒备案,合约收入应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中。相关款项到账后,按照中视传媒85%、盟将威公司15%的比例支付到各自账户。《发行委托协议》签订后,中视传媒
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盟将威公司却未依据合同约定向中视传媒支付剧目销售收入。在与相关方签订的数十份许可合同中,除一份协议中约定账户为双方共管账户外,其他发行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均非共管账户。中视传媒多次发函催告盟将威公司履行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并履行承诺,但其却向中视传媒发函表示不再履行协议,且拒绝就合同履行事宜沟通,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中视传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上述中视传媒与盟将威公司纠纷事项是否属实,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2)请说明你公司2018年半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账款”中应付中视传媒8,423,901.31元款项是否与上述纠纷事项有关;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赵氏孤儿案》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2.题为《吴秀波公司法人涉嫌私刻公章〈大军师司马懿〉收益悬疑波及多家上市公司》的媒体报道称,《大军师司马懿》最初由“江苏投资方”、盟将威公司联合投资,双方各占50%投资份额,随后,盟将威公司将其所有的投资份额转让予霍尔果斯不二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二公司”),盟将威公司在《大军师司马懿》项目上的收益权亦相应转移给不二公司。据媒体测算,根据有关协议,盟将威公司转让的收入金额近3.4亿元。此外,据媒体报道,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10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
(1)请你公司说明盟将威公司与不二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并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说明你公司是否于该交易发生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适用);
(2)请你公司说明上述“盟将威公司将《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权亦转移给不二公司后,盟将威公司仅享有江苏卫视播放该剧的发行收入,不再享有网络的发行收入,而该部剧的发行收入高达近10亿元,主要收入来自网络发行款”情况是否属实,如是,请说明盟将威公司转让《大军师司马懿》项目收益的因、商业实质、上述转让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3)请说明你公司因投资《大军师司马懿》历年确认收入的情况,并提供相关协议等证明材料。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管理部
2018年10月9日
[] [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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