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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港通政策修订:不同投票权架构股票首次纳入条件

  • 作者:等风来
  • 2019-10-19 14: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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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资本邦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修订版,以及修订后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内容。新规将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具体包括三方面共五项内容,一是上市满6个月加上20个港股交易日;二是考察日前183天(含考察日当日)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三是合规性条件。

体现在条款的修改上,是沪市规则的第五十五和五十六条,以及深市规则的第五十六条。

修改后,沪港通下,港股通标的来自三大范围,一是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二是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三是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深港通下,港股通标的来源增加一类,即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

不属于第三类而又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在港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20个港股交易日;

第二,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

第三,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

第四,上市以来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联交所对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企业管治、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的情形。

第五,沪深两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配套,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也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

沪深交易所在10月18日的通知中称,修订实施办法是为了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持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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