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返回主站
F10资料 推荐产品 炒股必读

刚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CPA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 作者:老板娘
  • 2019-11-02 12:05:21
  • 分享:

刚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CPA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该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李泽浩、易永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浩、易永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或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经,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

你们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时,对零七股份控制环境的描述、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舞弊风险因素的识别与实际不符;未关注公司实际情况与管理层风险评估结果的差异;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未就零七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对其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正;也未全面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对客观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2010)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二、未充分、适当执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

你们在《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将预付账款识别为较高重大错报的风险领域,但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审执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中,未对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亿巨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华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预付款项金额大、账龄长、合同超过有效期仍未履行、预付款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第三方回款冲抵预付账款、零七股份董事会已于2014年决定调整矿业投资并终止了矿产品贸易业务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疑虑,审计工作底稿也未见你们对零七股份与上述三家交易对手方往来款项可回收性实施审计程序的记录,且已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可靠性存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2010)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三、未对账外银行账户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识别现金收款存在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对零七股份子公司深圳市零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零七投资)执行审计程序时已发现零七投资存在账外银行账户,但未对该账外账户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零七投资存在与深圳市龙明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该事项是否可能影响零七股份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表是否因此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2010)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三十八条的要求。

四、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明显异常

你们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已明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为较高重大错报的风险领域,但审计中未对上述审计底稿存在多项审计证据加盖的公章明显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疑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2010)第十一条的要求。

五、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

针对零七股份在审计期间已暴露相关舞弊事实和舞弊迹象的控制环境,你们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未全面评估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对客观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在审计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表明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不存在未披露的经济事项及或有事项,未能充分保证财务报表相关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恰当;已识别现金收款、其他应收款等资金往来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却未针对审计发现的账外银行账户、缺乏商业理由的往来款项以及明显不一致的往来款相关审计证据,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消除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疑虑,未对有关往来款项的可收回性实施审计程序。在2014年审计报告出具日之前,零七股份已公告练卫飞离任后未移交有关印鉴证照、私刻公司公章、盗开公司银行账户等事实,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你们并未据此修正风险评估结论并执行充分、适当的风险应对程序。综上,你们在零七股份2014年审计报告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恰当。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2010)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2010)第六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2010)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2010)第二十条的要求。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你们应认真剖析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上述问题的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同时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23日


温馨提醒:用户在赢家聊吧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文中出现任何联系方式与本站无关,谨防个人信息,财产资金安全。
点赞10
发表评论
输入昵称或选择经常@的人
聊吧群聊

添加群

请输入验证信息:

你的加群请求已发送,请等候群主/管理员验证。

时价预警 查看详情>
  • 江恩支撑:3.46
  • 江恩阻力:3.89
  • 时间窗口:2024-04-28

数据来自赢家江恩软件>>

本吧详情
吧 主:

虚位以待

副吧主:

暂无

会 员:

8人关注了该股票

功 能:
知识问答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