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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判25万元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作者:王十亿
  • 2020-06-08 14: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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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居财经讯 范慧茹6月8日,乐居财经获悉,万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科物业)涉及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下达,法院判决,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潘某棠、伍某莹应向陈赐龙返还的购房款84.6万元在25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中国裁判书网显示,本案一审中告陈赐龙就法院判决,万科服务公司、万科发展公司就伍结莹、潘锦棠的上述债务在7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事,不服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陈赐龙于2017年4月9日经万科服务公司居间介绍与潘锦棠就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及诚意金数额达成协议并与万科服务公司签订《求购物业委托书》,至同年5月1日三方签订涉案《房地产经纪合同》,期间万科服务公司从未提示陈赐龙需核涉案房屋的权利状况(俗称册),亦未主动要求潘锦棠、伍结莹提供册息。

  及至同年5月31日,陈赐龙因此前通过网络了解到潘锦棠、伍结莹是法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询问得知万科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册而再次催促,万科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才于次日进行册。

  结合万科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无需伍结莹配合即可知涉案房屋被封,该工作人员一直没有册意识、在录音中承认工作失误及万科服务公司在陈赐龙向潘锦棠、伍结莹提前支付购房首期时并未进行风险提示的事实可知,万科服务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居间服务方,未遵循诚实用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风险告知、督促配合、主动调及通知义务,故万科服务公司就陈赐龙因伍结莹、潘锦棠根本违约所致之不能追讨回来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本案中陈赐龙在明知潘锦棠表明无力出资赎契、经济状况存疑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向潘锦棠、伍结莹支付购房首期56万元,对相关损失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法院酌定万科服务公司就一审判决确定伍结莹、潘锦棠应向陈赐龙返还的购房款84.6万元在25万元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酌定万科服务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范围过低,法院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潘某棠、伍某莹应向陈赐龙返还的购房款84.6万元在25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章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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